一、依據本會本(109)年7月14日召開第10屆第5次(本會第82次)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暨本會受理捐贈及發放獎學金作業規定辦理。
二、申請學生請填寫本會「109學年度獎學金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交由學校辦理。
三、各校應請超然公正人員或組成評核小組進行審核,於申請表之「學校初審」欄勾選、簽章並加蓋學校印信後,將申請文件以公文函送本會,並將「申請清單」以電子郵件寄至本會信箱(dsfmoe@mail.moe.gov.tw)。
四、應屆畢業學生之申請表,需經畢業學校審核用印,並加蓋學校印信,由畢業學校將申請文件以公文函送本會;如為轉學生或插班生等,則由原就讀學校比照前述程序辦理。
五、本會獎學金指定學校分配名額之項目,學校審核人員應遴選最優學生,檢送其申請文件予本會。超額選送之學校,將取消該項獎學金申請資格;務請學校慎選以免影響學生權益。
六、本會受理複審申請文件時不另為答覆,俟本會董事會審核通過得獎名單後,公告於本會網站(https://scholarshipinfo.moe.edu.tw/),並另函通知學校。
七、本會之獎學金名額係根據各年度基金利息收入多寡及捐贈情形而定,並非每年度固定不變,請各校依照本會公告之獎學金名額分配表審慎推薦學生,勿於本會未公告得獎名單前先行決定得獎名額或預作承諾,以免造成困擾。
八、倘貴校申請學生已領取其他單位獎學金,請勿重複申領本會獎學金;另公費(軍費)及在職專班學生不得提出申請。